星期四, 7月 05, 2007

再談淫嬸

上次未完,明報單嘢丫嗱,嘿!今次再整段嘢你慢慢嘆!

(轉載自亞洲週刊 – 二十一卷二十二期)



言論自由與冒犯的權利‧林沛理

「在多元社會,若公眾的利益攸關,傳媒不應輕易為怕冒犯某些人,而剝奪大多數讀者的知情權。」


有人說,美國最有權力的人不是總統,而是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的九名終身法官。這種說法也許誇張,但不容否認的是,美國最高法院的權力大得驚人—它的判例對全國皆有約束力,並且有權通過具體案例宣布聯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違憲。

不少人對最高法院在重要和具爭議性的問題上操生殺大權不以為然。他們認為,只有由人民選出,也因此必須向選民負責的立法機關的成員,才應該有權就墮胎、安樂死、人權和言論自由等問題作出影響深遠的決定。連美國的第十六任總統林肯,也擔心由幾個總統欽點的法官獨攬大權,會導致「人民不再當家作主,而將管治的責任糊里糊塗地交到法官的手裏」。

扯到美國最高法院,是因為覺得在香港的淫褻物品審裁處到處張牙舞爪、揮舞它手上辟邪除魔的尚方寶劍之際,我們有必要對即使在一個法治的社會裏,司法權力被挪用和被濫用的可能提高警覺。

首先讓我們弄清楚一個事實:淫審處的評級裁決並非只是跟社會道德有關的決定,而是牽涉到權力分配和建立價值等級(hierarchy of values)的政治決定。所謂價值等級,是指在若干情況下,兩種或以上同樣得到主流社會認同、甚至鼓吹的價值互相衝突時,決定哪一種價值應該被放棄和被犧牲,哪一種價值得到保留和彰顯的一套不成文的取捨標準。

在淫審處將《明報》轉載《中大學生報》情色問卷的副刊裁定為第二類不雅物品時,兩種互相抵觸的價值分別是新聞自由與對所謂社會的「道德大多數」的道德標準的尊重。亂倫和人獸交有違社會的道德標準,這是毫無疑問的。問題是傳媒是否有必要把它們當作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刻意迴避的社會禁忌,以避免冒犯社會人士的道德意識,甚至為此要付上新聞自由也在所不惜?

《中大學生報》的情色版被定為不雅是一個具爭議性、甚至衝擊社會和諧的決定,《明報》轉載它的部分內容,並且刪去其中最令人反感的字眼,是在盡可能不冒犯社會人士的情況下,為讀者提供一個自行判斷有關刊物是否不雅的機會。這是合乎公眾利益的:畢竟所謂社會的「道德大多數」只是淫審處根據投訴數字所作的一個假設。公眾有權利,甚至有責任去查證,淫審處的評級是否有效和合乎比例地反映了他們的道德標準和道德意識。

從這個角度看,淫審處將《明報》定為二級不雅物品,它向整個社會發出的信息是:同樣是被廣泛接受的社會價值,不冒犯別人的重要性,凌駕於新聞界的出版自由和公眾的知情權之上。而這套價值等級從未經過社會的討論,甚至從來沒有言明;而只由淫審處的審判員在閉門會議中自行決定,然後再以裁決的形式加諸於社會大眾身上。這是整件事最令人反感和擔憂的地方。

新聞自由是民主和自由社會最值得珍惜和維護的價值之一,這早已是老生常談。有英美法律學者,如分別在紐約及倫敦任教的法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甚至認為,新聞和言論自由應該不設底線和上限,不僅可以冒犯別人,更包含了嘲諷的權利(the right to ridicule)。我們當然不必附和這些較為偏激的觀點 ,因為它也會導致新聞自由被濫用。兩年前挪威報章轉載十二幅醜化回教先知穆罕默德的漫畫,引起軒然大波,這就是一個新聞自由被濫用的例子。但平心而論,倘若公眾的利益攸關,傳媒不應輕易為怕冒犯某些人而剝奪大多數讀者的知情權。新聞自由或言論自由,本來就包含了一定程度的冒犯的權利(the right to offend)。

何況在一個多元的社會,一個人喜歡吃的肉可以是另一個人的毒藥(one man's meat is another's poison)。淫審處在確保某些人不會受到冒犯的同時,很明顯已經冒犯了另外一些人。其實,在《中大學生報》的情色版事件發生之前,淫審處的缺乏常識與文化素質,以及它對某些自認為道德捍衛者的人士的刻意逢迎,早已使它成為將香港社會帶往弱智化的方向發展的「笨下去」機制。投訴聖經當然是荒謬,但也不過是將作為淫審處行動基礎的投訴邏輯推到極端而已。